成功完成議價之後,就是簽臨時買賣合約了。小編為大家準備了幾個臨時買賣合約的要點,大家可以在簽之前留意一下。
臨約是一份簡短的文件,用意是確立買賣雙方的交易意向,表示買家和賣家均同意臨約寫明的成交價、成交日期、物業狀況等基本資料。
臨約雖比及後簽立的「正式買賣合約」簡短,但仍具有法律約束力。如買賣一方簽約後不履行合約條款,須對另一方作出賠償。
如委託代理放盤 / 搵樓,代理會提供由地產舖編制的「臨時買賣合約」範本,此階段未需要動用到律師,可待簽正式買賣合約時才請律師。
臨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:
賣方姓名、地址及身分證號碼
買方姓名、地址及身分證號碼
物業描述(物業地址,是否連天台、露台、車位等部分)
樓價
繳付樓價的方式,包括臨時訂金金額、加付訂金金額,以及付清樓價尾數的期限
表明物業不受制於沒有披露之產權負擔,即是否有按揭、釘契和業權問題
交吉出售 / 連租約出售
物業以現狀出售
賣方代表律師名稱
買方代表律師名稱
律師費及印花稅
買方違約罰則(一般為沒收訂金,即「撻訂」)
賣方違約罰則(一般為全額退還訂金,並給予同等價值的賠償,即「賠訂」)
代理佣金(新盤由買家付佣金,二手樓則買賣雙方各付樓價 1%)
表明違約方須支付佣金和印花稅
備註(如列明單位配置的傢俬家電)
文字確認賣方已收取臨時訂金
大家要注意,簽臨約前必須先確定好自己的代表律師和與買家/地產代理商量好成交期、佣金等重要事項。
最後,臨約須列明交易物業的詳細地址,是否包括車位、露台、天台,是否曾改動間隔或有僭建物,以至隨屋出售的傢俬、電器等。合約通常列明物業是以「現況出售」,也可加入賣方於指定日期前須還原間隔等條款。
臨約的用處是確立交易意向,內容較簡單,而正式買賣合約則較詳細,是簽轉讓契前的重要一步。簽訂臨約時,買方須以支票或銀行本票,向業主繳約為樓價 3% – 5% 的「臨時訂金」(細訂)。
臨約可由代理提供,而正式買賣合約則由賣方律師編製,買方律師負責修訂,內容包括物業的地段編號、租契年期、大廈公契等,過程中,賣方須提供樓契文件,以證明業權完整,而買方則須支付「加付訂金」(大訂),大細訂總共約為樓價 10%。
買保險有冷靜期,簽臨約亦然。一般情況下,買方如在簽妥臨約的 5 個工作日內放棄交易,則只須放棄已支付的樓價訂金,而無須負上其他法律責任。
遲過 5 天的話,賣方有權向買方追討其他損失。
簽完臨約,買家便可憑合約到銀行申請按揭,銀行會待收齊文件,並得知成交日期時,於成交當日放款予買方律師,由買家代表律師代為支付樓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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